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2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伍佰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不動產標示┌─┬──────┬──────┬─────┬─────┬─────────────┬───────────┬─────┐│土│(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華城二段││建││應有部分││││台北縣新店市││219│││││││││││496.26平方公尺││全部││││││││1/1│││││││││││││││││││││地││││││││├─┼──────┼──────┼─────┼─────┼─────────────┼───────────┼─────┤│土│(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台北縣新店市○○○○段│219-1│建│0.0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全部││││││││1/1││││││││││││││小段│││││││地│││││公頃│││├─┼──────┼──────┼─────┼─────┼────────┬────┴┬──────────┼─────┤│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平房或樓房)│(主要建材)│(建物面積單)│(權利範圍)│││││││平房│鋼筋混凝土│(位平方公尺)│││││││││造││││││新店市華城二│││││││││新店市○○○○路○○號│││││││││段56建號││││││一層70.14平方公尺││││││219││2層樓房││二層83.98平方公尺││││││││││地下一層36.9平方公尺│全部│││││││││共計191.02平方公尺││││││││││││││││││││陽台34.37平方公尺│││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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