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有價證券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該條款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電腦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87年10月間起至87年12月左右│87年10月間某日起至87年12月左││││右│├───────────┼─────────────┼──────────────┤│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雲林地檢││年度案號│88年度偵字第1220號│88年度偵字第1220號│││││├─┬─────────┼─────────────┼──────────────┤│最│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重上更㈣字第116號│95年重上更㈣字第116號││實├─────────┼─────────────┼──────────────┤│審│判決日期│95.7.16│95.7.1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台上字第5606號│95年台上字第56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0.13│95.10.13│├─┴─────────┼─────────────┼──────────────┤│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95年度執助字第1814號│95年度執助字第1814號│└───────────┴─────────────┴──────────────┘┌───────────┬─────────────┬──────────────┐│編號│3│4│├───────────┼─────────────┼──────────────┤│罪名│詐欺│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原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年8月間起至94年10月19日│92年11月間起至92年12月5日│││為警緝獲││├───────────┼─────────────┼──────────────┤│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9573號│94年度偵字第19573號│││││├─┬─────────┼─────────────┼──────────────┤│最│法院│臺南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更㈠字第137號│96年上更㈠字第137號││實├─────────┼─────────────┼──────────────┤│審│判決日期│96.7.19│96.7.19│├─┼─────────┼─────────────┼──────────────┤│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更㈠字第137號│96年上更㈠字第1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8.13│96.8.13│├─┴─────────┼─────────────┼──────────────┤│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6423號│96年度執字第164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