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件債務人之正確名稱。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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