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明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883萬1923元,應徵裁判費13萬277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簡清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為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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