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教師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 趙基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玉明 間教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沈培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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