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林鈞薇 被告 黃秋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簡源希
法官羅國鴻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