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渙立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339號)暨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4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渙立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在該網站反......」應更正為「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上網簽賭之網站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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