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