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一八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羅賽灑間 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結婚之相關資料。
二、兩造之最近戶籍謄本及被告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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