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馮明雄律師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馮明雄律師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