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佔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0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佔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某時,更犯竊佔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已於九十年九月六日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