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玉簡字第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已函請花蓮縣地方
稅務局提供花蓮縣○○鎮○○街○○巷○號房屋全部納稅義務人之
稅籍登記及辦理稅籍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業經花蓮縣地方稅務
局玉里分局函復到院。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到院
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一、補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資料,並依被告
人數檢附繕本。
二、提出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查報被繼承人為何人,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為何?並提出
其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到院(各繼承人中,若
有已死亡者,亦須提出該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並
確認是否追加為被告,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