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977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李國珍
訴訟代理人  楊志祥
被   告 奇根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河光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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