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駿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美嫺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