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849號
原   告  薛正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彦名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併依兩造間達成之協議(自白書)請求,惟就本
於協議請求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39,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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