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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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68號
原 告 謝旻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壹萬肆仟零陸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扣除前繳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