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900號
上 訴 人  蕭婉儀 (原名: 蕭素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13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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