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1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王世堃
訴訟代理人 秦劍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欣視野數位媒體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依起
訴狀之聲明及報價單所載,核定為共計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
肆仟叁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原告
繳納之壹仟陸佰陸拾元,尚需補繳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