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請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複代理人 鄭惠蓉 律師檢查人 陳榮華 會計師聲請人聲請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陳榮華會計師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為前開檢查,以其檢查結果或意見,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之參考之必要。查聲請人推薦陳榮華會計師為檢查人,經本院詢問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並無不同意見,核無不當,爰選任陳榮華會計師為檢查人。
三、檢送如附表所示資料,供檢查人參酌,請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該報告均請註明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並請附具TXT純文字檔之電腦磁片。
四、爰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
一、聲請人之聲請狀。
二、聲請人九十三年四月八日重整方案。
三、聲請人九十三年五月十日陳報狀。
四、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一一三○六三號函。
五、經濟部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七○一九○號函。
六、債權人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五月三日陳述意見狀。
七、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融局(二)字第○九三○○一六九九四號函。
八、債權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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