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列證券,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經核並未提出證券繕本,又未開示發票人之正確名稱,尚不足以據此辨認證券而申報權利,與首揭規定不合,不能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B書記官鐘春金~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五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未載│四0八二二八│伍萬零叁佰伍拾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