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之子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及乙○○之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參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十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資費用新台幣(下同)五百八十五元,業經本院退還剩餘部分二百八十三元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F0~T40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一百八十元│├─────────┼──────────┤│一審鑑定費│二萬零三百十三元│├─────────┼──────────┤│一審郵費│三百零二元│├─────────┼──────────┤│本件程序費│一百三十五元│├─────────┼──────────┤│合計│二萬零九百三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