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司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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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 劉佩茹
相對人 林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理由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吳明吉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愛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揭規定,於裁定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臺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