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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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志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永輝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此為書狀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上開程式欠缺時,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僅有債權人姓名影印之印文,債權人並未於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9日通知命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4年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則依首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