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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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陳庭誼 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九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庭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2年1月4日│300,000元│AB0000000│││││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