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佳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即被告鄧佳豪偽證案件之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4年1月23日送達於被告之同居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4年2月2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