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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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2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廖慧娟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