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峻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峻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峻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6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
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
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葉峻男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