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讓實 代理人 呂帆風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瑞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茂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609元,總清償金額547,848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27.94%。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5司執消債更92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自陳現於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總務處營繕組擔任工
友,平均每月薪資約19,000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此外債務人現每月可領取3,628元之原住民生活津貼,惟尚須扣除國民年金658元、健保費221元,爰以21,749元【計算式:19000+0000-000-000=21749】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一般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
、水電費、瓦斯費、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1,448元,參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此外,債務人因腿部受傷安裝義肢,每三年須更換一次,每次更換支出費用為20,000元,其次,債務人就患部皮膚與義肢接觸部分需穿戴醫療保護襪保護皮膚,上開醫療保護襪每雙700元,每三個月更換一次。據上所陳,債務人義肢支出費用平均每月為790元【計算式:
(20000÷36)+(700÷3)=79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並提出長庚紀念醫院外傷科診斷證明書、義肢照片、永純義肢股份有限公司義肢費用收款單等件為證,其所陳報之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尚屬可採。
㈢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
定,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件債務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0)乙輛,係98年出廠,已逾使用年限,車輛值殘已不高,且上開車輛經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附條件買賣,現擔保之債權金額為305,879元,經核算後該車輛縱經清算亦已無甚清算實益。據此,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565,928元【計算式:21749×72=0000
000】,扣除自己之必需生活費用881,136元【計算式:(11448+790)×72=881136】,所剩398,59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684792】,僅須其中5分之4即547,
834元【計算式:684792×4/5=547834,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547,848元,已高出14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7,609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7.94%││5.債務總金額:1,960,757元。││6.清償總金額:547,848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28,441│110│7,920│││有限公司││││├──┼────────┼──────┼─────┼──────┤│2│富邦人壽保險股份│1,625,854│6,310│454,320│││有限公司││││├──┼────────┼──────┼─────┼──────┤│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306,462│1,189│85,608│││公司││││├──┼────────┼──────┼─────┼──────┤│總計││1,960,757│7,609│547,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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