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歐素華 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玲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廖芷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司執消債更21號函通知6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於樸園素食館擔任廚工,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
幣(下同)15,107元,每月另有家庭代工收入1,000元,有其薪資明細表、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為真,爰以16,107元為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市租屋,每月須負
擔租金3,000元,而其個人生活費每月為10,650元(其中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500元、水電費1,250、雜費及醫療費1,000元、勞健保費1,000、國民年金90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及相關繳費單據附卷可憑,堪信為真,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含租金)為13,650元。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保險解約金287,242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9日、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9日陳報狀附卷可稽。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159,704元(16107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982,800元(13650×72=982800)後,剩176,904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287,242元,總計464,146元(000000+287242=464146),僅須其中10分之9即417,731元(000000×9/10=417731,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432,000(600072=432000),已較417,731元高出14,269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因而其所提每月清償6,000元之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6,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6.15%││5.債務總金額:2,674,483元││6.清償總金額:432,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清償總額│├──┼────────┼─────┼─────┼──────┼─────┤│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971,134│36.31%│2,179│156,888│││有限公司│││││├──┼────────┼─────┼─────┼──────┼─────┤│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97,050│26.06%│1,564│112,608│││股份有限公司│││││├──┼────────┼─────┼─────┼──────┼─────┤│3│富邦資產管理股份│188,193│7.04%│422│30,384│││有限公司│││││├──┼────────┼─────┼─────┼──────┼─────┤│4│新光行銷股份有限│205,767│7.69%│462│33,264│││公司│││││├──┼────────┼─────┼─────┼──────┼─────┤│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07,656│7.76%│465│33,480│││有限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04,683│15.13%│908│65,376│││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674,483│100%│6,000│4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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