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85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