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宏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建宏前因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有期徒刑6月確定(共計1年3月),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1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