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甲○○○公司法定代理人KatieE被告光碟家族
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號兼法定代理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三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暨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引用刑事訴訟之資料及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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