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五八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楊子莊~B3法官袁靜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