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行股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即 何啟章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四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法官蘇重信
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