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七四號
上訴人大誠木器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楊子莊~B3法官袁靜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