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 吳繁榮 訴訟代理人 許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叁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已依本院10
6年度司催字第39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已依上述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將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之裁定內容刊登在民國106年2月22日太平洋日報,經聲請人提出之該份報紙1份為證,及本院調取上開裁定卷宗查核無誤。而於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即自最後刊登日起算5個月內(最末日為106年7月21日),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106年7月25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也未逾3個月之聲請期限,迄今亦仍無他人主張申報權利,故准許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徐美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2│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3│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4│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5│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6│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7│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8│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9│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10│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11│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12│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13│台灣國際造船股份│87NX00000000│股票│1│247│││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