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楊宜泊 訴訟代理人 楊美琴 被告 林真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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