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阿爐上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98號、101年度速偵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捌張、電子計算機壹台、吉祥六合彩樂透手冊壹本、彩柱支數速查表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阿爐犯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1年度速偵字第5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
2月7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083號駁回再議確定,上開扣得之六合彩簽單8張、電子計算機1台、吉祥六合彩樂透手冊1本、彩柱支數速查表1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1年度速偵字第5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2月7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083號駁回再議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屬實,而該案件所查扣之六合彩簽單8張、電子計算機1台、吉祥六合彩樂透手冊1本、彩柱支數速查表1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財物,合於上開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