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裕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599、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裕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