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斌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志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志斌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因一時氣憤竟用腳踹踢告訴人 陳秀幸 所有自小客車右前車門,實屬不該,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上開自小客車右前車門之毀損情形(詳警卷第2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