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奕仁 被告 張淑華 上列被告張淑華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李奕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毛彥程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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