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15號原告 曹雲龍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告 翁紫庭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67,4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不足6,2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