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1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品翔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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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居新北市○○區○○○路○○號送達代收人 龍姿秀
住新北市○○區○○路○段○○號3樓以上上訴人與A女及A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資料詳如卷附之對照表)因101年度訴字第18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上訴人誤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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