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花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元李羽蝶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映亘 律師
被告 徐彥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花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王龍寬
法官鍾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