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炳旭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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