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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