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37號
原 告 彭恩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秀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
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