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士林區葫蘆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董祝祐
送達代收人  董俊仁
相 對 人 來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寵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兩造間工程保固金債權事件,
士林社子郵局第5號存證信函分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
代理人戶籍址通知,惟分遭以招領逾期、遷移不明為由退回
,送達未果,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對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郵遞存
證信函,分經「招領逾期」、「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
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退件信封、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
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囑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派員依相對人營業地址查察,該址大門深鎖,未發現有營業
之情形,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3年8月19日新北警
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 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明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