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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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順在
段勝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7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順在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段勝帆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翁順在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前科;被告段勝帆曾有傷害前
科之素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手段、所為危害
社會善良風俗及均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