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甲○○原告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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